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大学毕业生们服务基层,并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我区从2015年起调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印发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桂财教【2015】243号)。调整后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主要有“2扩大1提高3便民”等亮点。
一是2个扩大:首先是扩大了补偿政策的覆盖面。新政策从原来只代偿到我区29个国家级贫困县基层工作的应届毕业生扩大至到我区所有县级基层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其次是扩大了受助学生的享受范围。新政策由原来只补偿我区高校到基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扩大至全国所有高校到我区基层就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
二是1个提高:新政策提高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标准,从原政策代偿金额的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提高到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是3个便民:首先是简化了申请材料。为方便学生申请补偿,新政策从申请材料和流程上进行了简化,如在我区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就读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不需再提供贷款发放等证明,由教育厅审核部门与国开行通过数据平台直接获取有关数据。
其次是变更了受理部门。由原来毕业生向就读的各高校申请补偿变更至毕业生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资助管理部门申请,让学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即可在当地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减轻了来回奔波的负担。
最后是延长了申请受理时间。原代偿政策规定不受理超过就业当年递交材料时间的毕业生申请材料,新政策考虑到有些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能会因了解政策较晚错失申请时机,因此将符合条件学生的申请期限延长至在基层就业服务的三年内都可以补报。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具体文件通知及相关材料下载可到“广西学生资助网”上的政策规定和文件下载栏目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