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艰苦地区服务满三年
将享受每学年最高6000元的学费代偿
从今年起,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广西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和在校期间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款负担。《办法》规定,自治区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满三年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自治区将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本办法规定,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但不能离开本办法规定的艰苦地区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重新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新的还款计划书,自行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国家有关部门还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申请的条件有什么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如何申请
首先,申请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其次,申请人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向学校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最后,经过高校初步审查其申请资格后,由学校将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至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该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审批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并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
应注意的是,在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之前,申请人要先按照已签订的还款协议自行支付贷款本息。确定获得代偿资格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后,不需再支付贷款本息,此前已自行偿还的本息,凭经办银行的存款和扣款凭证,到学校报账领取。
办法中基层单位
(一)艰苦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
乐业县、德保县、那坡县、凌云县、巴马县、龙州县、平果县、大化县、马山县、田林县、忻城县、隆安县、田东县、融水县、南丹县、三江县、金秀县、环江县、东兰县、西林县、天等县、都安县、隆林县、天峨县、龙胜县、罗城县、靖西县、凤山县